官方糖果派糖果网址:糖心logo在线观看免费观看-赵涵评《命若朝霜》|家业凋零、花落人亡,是谁之过与?

admin 商业 2025-03-15 1 0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柯岚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5年1月出版,424页,79.00元

柯岚教授的新著《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立足中国古代礼法,从法律理论与社会历史的角度探讨了来自不同阶层女性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选择,并超越小说本身,充实了她们的来路与归途。身处碎片化阅读和自媒体时代的人们,针对《红楼梦》这一宏大故事的背景和人物,确有必要进行一番返璞归真的重读、重思,也带着一种同情的理解,看看处于特定制度下的“她们”,如何洞明世事,为何九死不悔。

自其不变者而观之:人物的基本逻辑

一千个读者心中,究竟能有一千个林妹妹,还是只有一个林妹妹?

随着《红楼梦》不断以各种艺术形式被再创作甚至“魔改”,世人对其中一些人物的性格、结局,包括对《红楼梦》这部作品的性质愈发莫衷一是。同时,个人的境遇也会影响对文本的理解。争议亘古存在,但这是否说明《红楼梦》中那些我们曾经熟悉的鲜活形象是不明确的?实则不然。

“草蛇灰线,伏脉千里”是文学层面的一个常见提法,用以形容故事的匠心独运。倘若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关于制度、文化、社会组织结构深刻影响个体行为与选择的现代性理论,同样能够用于解释古代社会背景——“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苏力语)。从法律层面看,《红楼梦》中来自各个阶层的人物成百上千,必须通过规矩绳墨加以“定分”——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归属、义务来源以及行为边界。单看林黛玉、薛宝钗这样的个体,对其优缺点、内心世界、读者缘、人物原型等问题的理解的确见仁见智,但倘若为全局而非一域之谋,我们便能清晰地发现,深嵌于清代法律和社会中的这些弱势女性应当会对制度与文化作出何种回应。

质言之,“她们是谁”这个问题我们或许难以回答,“她们应当成为谁”在客观层面上的逻辑——无论作者是否挑明,也无论读者阅读《红楼梦》哪一版本——却一目了然。法律的视角便是这般直白果断,从论迹来论心,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检测责任的标准是外在的,与具体个人动机和意图之恶的程度无关”([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5页)

《命若朝霜》一书,以《红楼梦》中不同阶层女性的命运如何受到清代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影响为主要议题,深刻阐明了清代的律法、政治、经济、文化、家庭、性别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女性普遍生存困境,也从法律和社会的层面补充回应了红学在一些人物、情节的考据上的长久争议。沿着本书独特的法律史、社会史进路,我们不妨暂且跳出人物原型、内心之迷雾,从清代的妻妾宗法、籍没刑罚,以及干名犯义等罪名出发,以同情和理解的态度,发现这些女性人物在言行之间所透露出的相似、稳定的逻辑。因此,若把《红楼梦》视为一部隐去了真实个人信息的案例汇编和民俗档案,便更有助于考察这一个个芳名背后,那些曾真实存在却又被历史淹没的“薄命司”中人,为何在命若朝霜、“原应叹息”这一点上并无阶级、美丑的区分。

从文学的角度而言,《红楼梦》一大高明之处在于,“作者几乎不会用脸谱化的手法来处理任何一个人物”(91页),承认金陵十二钗这样可爱之人身上的私心、缺点,如同承认尤氏、赵姨娘、鲍二家的这样不够可爱甚至有些可恨之人身上的可怜、可取之处一样,都是在发现人物独属于自己的光彩。她们的不完美,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被扁平化、偶像化或妖魔化。换言之,这些女性人物本身的“是非善恶”,并不完全基于她们的自主意志,更遑论后世读者的期待。封建礼教、宗法制度构成了一个强大的系统,贾府诸人在家族和社会中的行为是基于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人对该角色的期望。法律视角的作用便在于剔除个人的特殊好恶,以更普遍和长远的眼光来判断各人的处境以及利益的分配模式。“善恶的标准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一种客观统一的答案。而法律规则相对而言则更具有确定性。”(刘晗:《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2年,11页)

也因此,《红楼梦》不仅仅是一部小说,而是对近三百年前的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深刻记载,只有直面这些客观的制度规范,以及条文之外的空白、情理和种种陋规,才能更好地解释古代的一些法律为什么会消亡,又在何种程度上“依然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英]梅特兰:《普通法的诉讼形式》,王云霞、马海峰、彭蕾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20页)。“如果文学研究在面对古代人物和社会现象时,完全脱离当时政治法律的限制去作以今度古的阐释,得到的结论也可能苍白甚至荒诞。”(引言11页)曹雪芹塑造的人物形象是多样和复杂的,但当我们“设其身以处其地,揣其情以度其变”(戴名世《南山集》卷一《史论》),便能透过甄英莲被卖、秦可卿之死、赵姨娘的诅咒、宝黛姻缘破灭、探春不认舅舅等闹剧和悲剧,“清清楚楚地看到当时的礼法为他们的选择划定了边界”(引言11页)。纵然世事难料、人生无常,但在确定的宗法秩序和社会传统中,处于弱势的女性总有一条相对固定而理性的反抗逻辑。诚然这种需要赌上身家性命的反抗是很可悲的,尤其还未必能够成功,但事物的初衷原本就不能与结果等同视之。对《红楼梦》中的这些女性而言,“命若朝霜”只是她们的处境和结局,她们对自我人生的选择和经营不应被“薄命”二字一概抹去。

可怜之人,背后必有可恨之制度

诚如《命若朝霜》一书中多次强调的,《红楼梦》虽是一部文学作品,其创作却一定来源于真实存在的事件和制度。透过表面的家长里短、恩怨是非,《红楼梦》足以被视作一部清代法律的教科书。甄英莲一家的遭遇应是读者感受到造化弄人的开始,但在命运的无常之外,《红楼梦》中有着一套确定的礼法制度,也因此,无论出身权贵还是贱籍,无论性情禀气如何,女子的人生大多是殊途同归的。她们的故事并不是扑朔迷离的,因为本质上“是一个法律的悲剧,是一个极度残酷的法律制度必然导致的结局”(372页)。柯岚教授展开剖析的十二个主题并非按照传统的金陵十二钗的人物序列展开,而是既有良人,又有贱民,既有未出嫁的“宝珠”,又有嫁了人的“鱼眼睛”。如此安排,一方面呼应了曹公对这些薄命女子毫无阶级偏见的怜悯,另一方面也是借这些来自不同阶层、有不同社会关系的女性角色的经历,展现了清代科举对官吏个人命运和行事准则的强大控制力,清代律法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底层女性)权利保护的漠视与不足。

更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在那些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即便有法可依,却力所不逮、下有对策之处,社会中的不同主体——甚至是女性的家人,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心照不宣地合力促成了这些女子的“无依、易主、早夭”(390页)。柯岚教授在书中多次强调,《红楼梦》不是一部完全写实的作品,金陵十二钗也未必都有原型对应,但“千红一哭”和“万艳同悲”的故事却折射出无数个真实存在过的,在“以礼为法”的清代法律和社会之下被压迫致死的女性悲剧。

其中,关于甄英莲命运、十二伶结局和清代籍没刑罚的三章重点呈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对自由人和以奴婢为主的贱民之间所作的严格区分。“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尤其放在清代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对女性身体和思想的禁锢推至极端的特殊背景下,那些缺乏家族庇护的底层女性时常会面临被财产化(从良民被迫降为贱民)的风险,其低贱身份还会世代相沿;而司法系统的种种问题——譬如拐逃案件报官的不易、女性奴婢买卖的泛滥以及地方官员考核的弊病,更是抹杀了她们在身陷险境和走投无路时获得官方救济的可能性。

秦可卿之死、尤三姐之死、鲍二家的之死这三章组成了一个贾府中下层女性自杀案件的档案。多个不同身份、地位女性的相似遭遇和结局,共同揭示了清代社会中女性在法律上的极度弱势。从法理上讲,“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奸淫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谢美裕、尤陈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269页),清代法律虽然强调保护妇女贞节,但更注重维护家长、尊亲属在家族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干名犯义罪”(即妻妾告夫、子孙告父祖、奴婢告主人,在古代属于犯罪,当受严惩)的威慑、亲属相奸犯罪中施加给被害人的严苛证明标准,加之古代法律对家长杀伤子女、男主人打死或侵犯奴婢行为的宽宥,都使得自杀成为这些女性恢复名誉、伸张正义的最优解。

苏成捷著《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遭遇了侵犯,只有当时立即自杀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才可能让加害人受到惩处,没有立即自杀就不被视为‘贞妇’,就成了犯奸妇女,任凭舆论肆意侮辱”(297页)。顺着这个逻辑,古代社会女子被拐卖或失踪的先行事实,往往会导致后续的加害者被减轻处罚,因为她们自身“行亏名缺”,进而——用今天的话来说——后续对她们的侵害行为被认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这种思路即便在今天仍可能存在,有学者就曾批判过当下仍不乏类似于“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样的荒谬言论(参见王新宇:《女性贞洁与法律的操守——兼论李某某案的中国判断与美国立法经验》,《政法论坛》2014年第二期)。这种不合理的裁判思路启示着当代法律工作者,要剥离冗余事实,亦不得随意剪辑事实,以防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式的冤情出现。正所谓“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不论是通奸、婚姻暴力,或是女性的夫家认同,在古今中外的许多社会中,都是深刻而重要的议题”(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重庆出版社,2022年,147页),《红楼梦》所提及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情、理、法之间的张力,在今天看来仍不过时。

沿着清代刑法的逻辑,本书将目光投向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角色,也理清了她们的行动逻辑——譬如秦可卿的近身侍女瑞珠、宝珠如何避免家主的迫害,尤氏身为继室的尴尬处境只能让她保持沉默;还有自杀女性的娘家亲属本应当讨回公道,请求官府追究夫家“威逼人致死”以及“私埋人命”的罪责,但却迫于大家族教唆词讼的淫威,更担心被扣上“以尸诈讹”的罪名,只好放弃出头申冤。

赵姨娘的诅咒与尤二姐之死这两章,着重分析了宗法制下的妻妾有别。就人物性格而言,一般认为前者阴微鄙贱,后者平庸懦弱,赵姨娘自知和贾环在府中属于下流没脸的,尤二姐也深知自己虽然标致却无品行。也因此,这两个人物历来令读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毕竟对于旁观者而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思维模式的确好用。但《命若朝霜》从中国古代妾的困境出发,阐明了这些女子因出身寒微、孤苦无依而不得不随波逐流、为人妾侍的被动选择,而成为妾室又是她们中大多数人受尽欺凌的开始。“妾之身分,本良人也,但既嫁为妾,又复降为微贱,在礼与法,均视之如物。”(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717页)清代妾的地位较之于前朝更为低下,加之明朝以降,“妻妾争宠已经日益演化成为家庭生活的新趋向”(陈宝良:《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载《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三期,132页),现实中正妻对出身下层的妾室实施凌辱、迫害(但不会受到法律严惩)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都将妾的问题视为与现代化相冲突的前现代有害残余,并以削弱、牺牲家长权为代价,对妾予以不同程度的救助,妾因而能够自主地运用法律来争取权利([美]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赵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25-234页)

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

在清代宗法制度之下,无论是赵姨娘的屡屡“作妖”还是尤二姐的吞金自逝,本质上都是向这个等级森严的大家族表达质疑和反抗。无论她们原本的品行、才华、修为如何,这些所谓的“品格证据”都不能撼动她们被丈夫的家族依礼法排除在外的命运,也不应成为今人吝啬对其应有的怜悯的正当理由。

由普通人物、普通境遇酿成的悲剧

《红楼梦》属于一部“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自然而成的悲剧”,宝黛的悲剧便是“既没有蛇蝎小人的作祟,也没有意外变故的袭来,只是各种普通的人物因为各自人生态度的不同而酿成的悲剧”(113页)。归根结底,薄命司上桩桩件件的悲剧,不是某些穷凶极恶者的为非作歹,或女性彼此倾轧、竞争所造成的,而是这些女性自出生到死亡便须得适应的恶劣制度环境所导致的。王熙凤的机关算尽、探春的改革失败,本质上是“肉食者”的失败,是儒家传统道德理想的幻灭。

(一)“为官的,家业凋零”

《命若朝霜》全书多次提及了贾府乃至当时整个朝廷、民间社会的“陋规”问题,并通过甄英莲被拐、王熙凤管家、贾探春改革等重要桥段,阐释了陋规的存在对个人命运的重大影响。“陋规”即不公开的公家收支,是政府及社会所默许的不规则收入,所谓“规矩如此”。今天探讨朝代兴衰的学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将满清政府失败的原因归结于财政制度的腐败;古代的统治者、有着治国平天下之理想的儒家士大夫,也对陋规现象深恶痛绝。但实际上,陋规并不是古代社会消亡的唯一或根本问题。其固然丑陋,但背后的制度环境,即官员的考绩、推荐、弹劾(监督)等官僚系统内部的一系列运作规范更值得反思,这也是甄英莲无法在贾雨村辖下获得解救的根本原因。在陋规等纰政的长期运转下,护官符得以生效,无论有无贿赂,都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处理结果。因此,对当时的司法人员而言,葫芦案的审判只是一件循规蹈矩的例行工作——柯岚教授称之为“体制性的冤案”——它算不得难办案件或偶发事件,倘若贾雨村凭借个人良知去判了,才是真正的“胡乱判断了此案”。

《命若朝霜》一书中“王熙凤管家与清代的宗族治理”与“探春治家与贾府的陋规”二章,探讨了宗族中女性管家权的来源、行使的资本、管理的范围和现实的障碍。王熙凤靠着家族联姻和个人能力总管了荣国府所有家政内务,而探春因为旗人家庭“姑奶奶”的地位和自身的刻苦学习,也得以对贾府的陋规进行整顿。在柯岚教授看来,治家与治国具有内在一致性,而探春在治家中遇到的难题与清代国家裁革陋规、整顿吏治也是相似的。荣国府的管理体系就是一个复杂的官僚体系,主要存在三大陋规:算帐归钱的层层盘剥、采买差事的油水和奴才的看人下菜碟,须得对财政税收体系、政府机构(家族管主)的人事和层级进行一番系统、理性的设计和根本性的改革,这对本就依靠陋规生存的王熙凤等人自是不可能的。而探春为人正直,又是晚辈和姑娘家,更无法像王熙凤那样“同流合污”,她的小修小补只会遭到管理体制的排斥和中伤。

诚如钱穆先生所言,“每一制度,不当专就此制度之本身论,而该就此制度与政府其余各项制度之相互关系中来看此制度所能发生之功效与其实际的影响”(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162页)。陋规支撑着贾府所有日常事务的运转,也加速了贾府的凋零;许多大小人物的存活、转机甚至崛起都得益于陋规。无论主事人是否能够裁撤冗余的人员和费用,贾府凋敝的结局都难以改变。这样的非正式规则,正是以一种惯例性行政法的独特方式发挥作用,在正式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地方行政实际需求的罅隙之中,获得了一种非法的正当性(参见[美]白瑞德:《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尤陈俊、赖骏楠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6-20页)。在治家和治国上,宽仁和公正始终是一组二律背反,面对广义的种种“陋规”,治理者既要体恤下情,又要有铁腕手段,既要通过以身作则来提升律法、政令的权威,又必须证明自己并非“文件处理机中的一个齿轮(尽管是一个镶钻的齿轮)”([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250页)。遗憾的是,封建社会积重难返,多数改革者无法恰当地拿捏其中分寸,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二)“欠泪的,泪已尽”

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角度,张金哥、林黛玉、尤三姐的悲剧也如出一辙,其中并没有什么负心汉、恶婆婆、抢亲、骗婚的戏码,她们的长辈所考虑的因素也未必都与本人的好恶相悖,关键在于婚姻缔结要在客观上符合整个家族的利益,不仅要维护“门当户对”的等级秩序,还要能够促进家族财产的有序流转,实现家族继绝的使命,确保子嗣的繁衍。在中国传统社会,主婚权是家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对子女之婚嫁的决定权不仅为法律所确认,亦为礼俗所公认。根据《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之规定,加之孝道原则,林黛玉的婚事依法应当是贾母做主。作为家长权之重要权能的主婚权,并不简单等同于“父母之命”,更确切地说应是家族使命。

此外,传统中国重视定亲程序,定亲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甚至比成婚仪式更为重要。男方下聘不仅意味着男女双方是在经由家长作主的明媒正娶,并非无聘而婚、无媒苟合,更意味着女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悔婚——尤其是女方的悔婚——往往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不能为世俗所容忍的。张金哥家中长辈既已接受守备家的聘定,却意欲悔婚,将女儿另嫁高门,进而被原定亲家甚至整个熟人圈讥笑和羞辱——“一个女儿许几家”。张金哥即便不殉情,也会因名节受损而姻缘艰难。柳湘莲因误解尤三姐淫奔无耻而悔婚,向尤三姐索回定礼时,借口称家中长辈在先已为其定亲,也就意味着其与尤三姐的婚事只是私相授受,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三姐便只有以死自证和反抗。尤二姐因与张华多年前的定亲,而反复被凤姐拿捏、借机打压,但从规范的角度,从元至清的法律都明文禁止指腹为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一旦只立足于当下利益(保证门第、家境的对等延续),就难以保证未来状况的变化,“指腹”实际上就埋下了不能“成婚”的种子,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缠和讼争,扰乱社会秩序(叶楚炎:《论明清小说中“指腹为婚”的情节模式》,载《明清小说研究》2010年第三期,第47-64页)。然而,原本可以正常婚配的尤二姐却由于先父的轻许为婚和王熙凤的教唆词讼,被生生作践至死。

古代贵族阶层聘娶程序的严苛,以及婚姻纠纷中法律和社会侧重保护男方利益的倾向,是林黛玉等人“花落人亡”的制度根源。旨在“合二姓之好”而非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婚姻大事,无论是否真的——如果是,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家族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只要落在那些无所凭依的女性头上,便是泯灭个人欲望和自由意志的风刀霜剑。相较而言,大约两百年后的封捧儿女士(评剧《刘巧儿》的原型)则要幸运得多。同样曾被父亲轻许娃娃亲,并存在一女多许、买卖婚姻的情况,同样在长大后与心仪之人私定终身,但在革命政权逐渐摧毁家长制、建立新的婚姻观的过程中,由于封捧儿及其同时代的边区妇女已经“对自己的身体和感情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并且知道怎样用传统的文化和现代革命的话语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求正当性”([美]丛小平:《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150页),在终身大事面前,她们反而可以利用革命政策和社会体制来合法、合理、合情地实现个人利益,不必再像张金哥等人一般只能被家族利益和父母之言所绑架。

丛小平著《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

余论

“一个社会就像一个人的头脑,是由永远相互作用的神经网络构成的。对于其他不同方向的研究来说,经济或心态上的分析是顶点,而对于研究社会结构的历史学家来说,它们则是研究的起点。”([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1-122页)在《红楼梦》所依托的清代封建社会背景下,女性的选择和命运,是政治、经济、文化、民间舆论和意识形态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若自其不变者而观之,便能通过个体的悲剧命运,揭示背后法律与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窥见身处种种限制之中的女性,如何以自己的方式质疑、规避,甚至对抗父系伦理制度。

在此基础上,或许还应自其变者而观之。这并不意味着读者可以对小说人物任意揣测,臆想出千差万别的林黛玉、秦可卿“人设”,甚至构造完全脱离《红楼梦》写作意旨的结局;而是强调,我们要避免用脸谱化或贴标签的方式定义人物。更重要的是,虽然薄命司中众多女性同样受礼教束缚,经历家业凋零或花落人亡的命运,但不能简单将她们视为面对规训和压迫时毫无自主意志与反抗行为的受害者、被征服者。在那些或许被认为是“哭哭啼啼”“寻死觅活”的表象之下,必然暗藏着她们的再三犹豫和理性权衡。高彦颐曾在《闺塾师》一书开篇,对中国妇女固有的受害者刻板形象提出质疑:“封建社会尽是祥林嫂吗?”([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页)事实上,若能跳出儿时应试教育的窠臼来看,祥林嫂也未必只是一个完全逆来顺受的“小媳妇”形象。

高彦颐著:《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

对比曹雪芹,从古至今,相当一部分文人、士大夫在解读和书写女性事迹时显得索然无味,因为他们只是借壳抒发个人情怀,把本不相似的事迹粗劣地套用、归类和定性。例如,某些古人写孝女,“无论是年少赴死,还是下落不明,她们的人生故事都被‘剪裁’和演绎过,在被塑造出美名的同时也被遗漏了个性”(张田田:《木兰无名,缇萦无踪:法律史视野下的女性悲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第7页)

纵然律法、族规“吃人”,但红楼女子们却并未坐以待毙,她们尽可能寻求自救,于形势和本能之间来回穿梭。最终,秦可卿并未爱上贾珍,尤三姐未曾屈就于轻人者,“鸳鸯女”们成功避免了被肆意迫害与凌辱,“尴尬人”们也在贾府中寻得了一方立足之地。这样的人生法则,便可谓是“理性为自身立法”,其中的挣扎与抗争不应因悲剧性的结局而被淡化或忽视。这些女子在适应、利用乃至推动制度进步过程中所呈现的自主性、能动性与批判性,恰是“金玉一般的人”(尤三姐语)、“女孩儿一样的人品”(凤姐语)之话语的内核。

人命若朝霜,但蒲苇韧如丝,朝霜得见晨曦,蝼蚁亦可偷生。红颜虽薄命,薄命也只是结果,并非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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