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心少女小说最后一章:糖心vlog小桃-隐瞒代持股权信息,新疆一投资公司及相关个人被罚300万元
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木隆投资)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鸿斌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日前公布上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孙某某、封某、李某某等人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万木隆投资股权的情况,万木隆投资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夏鸿斌负责万木隆投资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等,安排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等人代持万木隆投资的股权,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万木隆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期间,万木隆投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夏鸿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2017年4月8日,因受让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股份,万木隆投资经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孙某某持有万木隆投资15%的股权,封某持有万木隆投资15%的股权,李某某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拥有万木隆投资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2017年4月1日,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为万木隆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持有金洲管道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0.1366%。
2017年12月18日,因增持金洲管道股份,万木隆投资经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孙某某持有万木隆投资30%股权,封某持有万木隆投资30%的股权,李某某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拥有万木隆投资4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2017年4月1日,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为万木隆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持有金洲管道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5.128%。
2018年6月29日,因再次增持金洲管道股份,万木隆投资经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孙某某持有万木隆投资30%股权,封某持有万木隆投资30%的股权,李某某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拥有万木隆投资4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2017年4月1日,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为万木隆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持有金洲管道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0.1281%。
2023年1月18日,因转让金洲管道股份,万木隆投资经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万木隆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孙某某、封某、李某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晨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经查,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等人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万木隆投资股权的情况,万木隆投资在上述4份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及个人共被处罚300万元
万木隆投资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2019《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夏鸿斌负责万木隆投资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等,安排孙某某、封某与李某某等人代持万木隆投资的股权,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万木隆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一、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夏鸿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工商信息显示,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股东为自然人孙进峰、封堃、李巧思,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甲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孙进峰持股30%,封堃持股30%,李巧思持股1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甲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因李巧思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甲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所以其是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