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等地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有记者问: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请介绍有关情况。
答:应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4年5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立案后,商务部始终本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初步证据表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1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公布了初步裁定,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定美国公司的幅度为74.9%、欧盟公司的幅度为42.0%、台湾地区公司的幅度为3.8%-32.6%、日本公司的幅度为33.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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