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网刊文:要站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政治高度,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
1 月 13 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
近年来,趋利性执法司法的讨论屡见不鲜,其核心特点为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滥用权力,将地方行政权力的意志投射到本地执法乃至司法系统。" 趋利性执法司法 ",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信心基础、共识根基。某些地方政府有形的手,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无形的客观规律。
会议再次强调,要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严重危害。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是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难以遏制,涉企冤错案难以平反的最大障碍。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受到地方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干涉,导致司法职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
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首要抓手在司法管辖权。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是逐利性执法执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官员任免高度地方化,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并非易事。严防逐利性执法司法,首先应当重新审视相关涉企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严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查。杜绝个别地方制造管辖权连接点,以案谋利,司法权绝不能异化为某些地方政府谋利工具。
针对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等情形,由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工作似乎更为合理。企业为本地创造税收、就业,本地政府以案谋利的动机相对较弱。企业本地司法机关审理,即不会为了谋利而 " 杀鸡取卵 ",又能更好的就近办理案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查明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近些年,我国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实践表明,此类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的改革可以有效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管辖制度,深化改革,充分保障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不受地方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扰。有关民营企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异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司法监督,彻底审查地方是否存在借此谋利的现象。要健全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安全。
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的情形。应当加强涉案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严防羁押手段作为谋利 " 谈判 " 的筹码。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待民营企业,坚持支持促进与规范引导相统一、合法保护与平等对待相统一。严格规范执法部门异地抓捕,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违规异地办案。法律绝不是一城一地个别人谋利的工具,而是维护全社会整体秩序和利益的依据。
遏制趋利性执法,是凝聚社会共识,恢复市场经济信心的重要前提。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只有维护好国家的司法秩序,充分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民营企业更好的参与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来,作出更大的贡献。(朱子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