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苗小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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